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了《顺义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22日
(联系电话:69464668)
顺义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强化养殖场户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16号)精神,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本方案适用于生产地址位于本区范围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包括备案规模畜禽养殖场及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以下简称养殖场户)。养殖场户的外埠基地(分场、分公司、子公司等)不适用本方案,按所在地区要求执行。
一是备案规模场全部实行“先打后补”。
二是备案规模场以外的养殖场户原则上应尽量实行“先打后补”。
三是暂时不具备实行“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户,可继续领用集中招采疫苗。
二、补助条件
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使用国家和本市允许接种的疫苗。
二是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含),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商品肉禽除外)、口蹄疫、小反刍兽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含)。
三是养殖场户通过“牧运通”如实、规范上传免疫记录等信息,按规定进行有关线上操作。
三、核定周期
“先打后补”周期以年度为单位,每一核定年度从上一年8月1日至该年7月31日(例如:2025核定年度从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养殖场户应按照完整核定周期参加“先打后补”。
四、补助标准
按照连续全饲养周期和非连续全饲养周期(如分段式饲养、短期育肥饲养等)两种养殖类型分别进行测算(附件1),并适时调整。
(一)连续全周期饲养:
1.商品猪: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猪,每头补助3.59元。
2.种猪: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种猪,每头补助3.59元。
3.奶牛、种牛: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存栏的奶牛、种牛,每头补助5.76元。
4.肉牛: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肉牛,每头补助9.60元。
5.羊: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羊,每只补助5.08元。
6.肉禽: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用于屠宰的肉禽,每只补助0.15元。
7.种禽和蛋禽(孵化场除外):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累计出栏的用于屠宰的家禽,每只补助0.75元。
以上出栏数量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数量为准,存栏数量由养殖场户申报,镇初审、区级终审确定。
(二)非连续全周期饲养: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累计出栏的用于屠宰的家禽,每只补助0.15元。
2.口蹄疫: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猪每头补助1.63元、出栏的羊每只补助0.96元,存栏的牛每头补助1.92元。
3.小反刍兽疫: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羊,每只补助0.36元。
4.布鲁氏菌病(羊):在一个完整核定周期内出栏的羊,每只补助0.14元。
五、工作程序
(一)资格申请
各镇(街道)将“先打后补”政策、补助标准和程序等内容广泛宣传告知养殖场户,每年7月31日前组织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填报《北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承诺书》(附件2),并组织拟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做好以下工作:
1.注册申请:首次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应在“牧运通”平台注册,往年已经取得“先打后补”资格的,默认下一年度继续参加,无需重复申请。不参加下一年度“先打后补”的,需联系所在镇(街道)申请注销。
2.线上审核:属地镇(街道)对申报养殖场户注册申请信息进行在线初审,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终审。
3.线下备案:线上审核通过后,属地镇(街道)组织申报养殖场户填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申请表》(附件3),每年7月31日前将纸质版盖章后交至区农业农村局。
(二)实施免疫
取得“先打后补”资格的养殖场户自行采购疫苗,自主按程序实施免疫接种。每采购一批疫苗、每实施一次免疫,须在“牧运通”平台及时上传疫苗入库、出库记录及免疫信息。操作“牧运通”有困难的,由属地镇(街道)制定具体方案予以帮助指导,必要时可由属地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或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代为操作。
(三)抗体监测
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每个核定年度内至少开展2次抗体抽测,由属地镇(街道)负责采集血液样品,送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抗体监测,要求2次监测时间间隔不低于5个月。存栏量在100头(只)以上的,每次送检数量不少于30份,存栏量在100头(只)以下的,每次送检数量不少于总存栏量的30%,抗体合格率达到70%(含)以上。首次监测不合格的,补免后进行二次监测,仍不合格的,本年度不予补助。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每次监测完成后一周内,通过“牧运通”微信小程序上传监测结果,首次监测不合格的须上传补免后监测的结果。
(四)补助申请
每年8月1日至8月15日,属地镇(街道)组织辖区内符合“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登录“牧运通”平台,线上提交该年度补助申请。
(五)补助审核
每年8月16日至9月15日,属地镇(街道)、区农业农村局对养殖场户的补助申请进行审核。
1.补助数量核定
(1)出栏数量核定
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录的出栏数量为准。养殖场户出栏畜禽须依法申报检疫。产地检疫证明“货主”栏必须填写养殖场户名称,以保证在“北京检疫监督”平台中该场户出栏数据完整、准确。出栏未检疫或检疫货主名称与申报“先打后补”主体名称不一致的,不计入补助数量。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通过“北京检疫监督”平台核定有关场户自上一年8月1日至该年7月31日期间的产地检疫数量,每年8月5日前,报送区农业农村局。
(2)存栏数量核定
以区农业农村局、属地镇(街道)联合查验数量为准。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属地镇(街道)相关人员,于每个核定年度的最后一个月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查验动物数量、核对养殖生产档案和检疫监督记录等多种方式,对存栏数量进行核定。
2.免疫情况核定
相关镇(街道)在执行免疫效果跟踪监测的基础上,针对“先打后补”场户监测情况进行自查,确保核定年度内每个“先打后补”场户至少2次免疫效果监测,每次监测数量符合规定标准,且抗体保护率达标。
3.补助金额核定
属地镇(街道)要收集养殖场户营业执照、银行账号信息、疫苗购买凭证、免疫记录等相关档案材料,审核整理后存档备查,
并组织填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审核表》(附件4)、《养殖场户“先打后补”档案检查情况统计表》,每年8月15日前交至区农业农村局。
存在以下情形的, 不予补助:
(1)免疫抗体监测不合格后,补免后仍不合格的;
(2)不配合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3)购置、使用非法疫苗的;
(4)免疫记录、疫苗使用记录、疫苗采购记录和证明等材料不真实的;
(5)违法违规调运动物的;
(6)不宜发放补助的其他情况。
(六)举报电话及公示
区农业农村局设立“先打后补”工作举报电话:010-69464668或69441365;每年9月30日前,由区农业农村局对拟发放补助情况在区政府或区农业农村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七)资金申请及发放
每年9月30日前,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本区年度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情况进行核定,并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交本区补助资金申请,由市财政局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发放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属地镇(街道),由属地镇(街道)发放到养殖场户,杜绝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工作分工
(一)养殖场户
1.养殖场户是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责任主体,须依法为饲养的畜禽接种强制免疫疫苗,保证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抗体合格率达标。
2.养殖场户可以自行实施免疫接种,也可向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购买免疫接种相关服务,并对本场户“先打后补”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二)区级部门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先打后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的宣传解释、统计核定、资金申请和协调发放等工作。
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核实畜禽养殖场户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数量;依法加强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及疫苗使用的监督执法;安排执法人员配合各镇(街道)核验存栏数量。
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先打后补”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协助区农业农村局统计全区“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和监测情况,每月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强制免疫进度,并及时按要求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做好对暂不实行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的强制免疫疫苗供应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加强对强制免疫工作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各自辖区内“先打后补”政策落实的全程具体工作,包括宣传动员、资质审核、检查指导、存栏核定、资金申请及发放、留存档案等内容;负责做好辖区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重大动物疫病程序化免疫、采样送检、档案管理等工作;监督养殖场户落实封闭管理、防疫消毒、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等;做好对无法自主采购疫苗或自主接种疫苗,以及操作“牧运通”有困难的养殖户的指导、培训等服务兜底保障工作,确保强制免疫全覆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
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积极推动政策实施,督促辖区内养殖场户落实防疫主体责任,确保畜禽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要采取灵活方式,深入解读政策,加强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养殖场户的培训指导,确保“先打后补”政策应知尽知、在线操作应会尽会。
(二)强化场户监管
一是监督指导辖区内“先打后补”养殖场户自行购买和使用合法有效疫苗,规范免疫行为,加施畜禽标识,建立详实的免疫记录和档案。每采购一批疫苗、开展一次免疫后,及时通过“牧运通”系统填写疫苗管理、免疫录入等信息。
二是做好辖区内“先打后补”养殖场户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工作,确保每个“先打后补”每半年送检样品不低于30份。申报“先打后补”养殖场户抗体合格率不达标的,取消本年度补助资格,但属地镇(街道)须持续指导该户加强免疫,并开展跟踪监测,直至免疫效果达标。
三是督促辖区内未参与“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确保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病应免免疫密度达到100%。
八、其他事项
(一)本方案自2025核定年度起实施。2024核定年度补助申请、审核及发放等工作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4年)》(顺农发〔2021〕61号)《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农发〔2022〕64号)完成。
(二)自2024年8月1日起,全区备案养殖场不再发放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集中招采疫苗。
(三)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