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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蚌埠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栏目:安徽 发布时间:2025-03-19

建政秘〔202512

 

各县、区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以信用建设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对象

企业注册地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和在蚌埠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业务的外地进蚌且具有等级以上资质的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

二、信用评价范围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我市在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进行信用信息量化评价,并依据量化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扬尘防治、工程创优获奖、劳务用工等各方面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市建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日常工作,局相关科室、各区县住建部门配合协助。

三、信用评价内容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内容分为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三类。

(一)企业基本信息是指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及人员信息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单位,依据信用信息量化标准良好行为事实,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的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对象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单位行政处罚,以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单位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各类执法检查和督查活动、举报投诉等途径,依据信用信息量化标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经审核、确认等程序完成的信用信息。

四、信用信息采集方式

(一)建筑业企业自身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并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四)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认定的违法违纪信息;

(五)其他经核实的相关信息。

五、信用信息采集程序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据《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量化标准》(以下简称《量化标准》),对建筑业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信用评价量化计分由基础分值60分、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而成。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申请:企业登录蚌埠市智能建造信息化平台,进行登记,按照系统规定上传相关材料进行信用申请。

良好信用信息采集:建筑业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企业自行申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按照谁监管、谁扣分”“谁扣分、谁录入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采集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扣分并及时录入蚌埠市智能建造信息化平台。

申请、采集、公开时间: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自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认定部门通过蚌埠市智能建造信息化平台依法予以记录,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信用评价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项目所形成的良好、不良信用信息不予记录。

本市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司法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由作出部门30个工作日内通过数据共享推送或函告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记录。

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表彰由企业自行申报,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记录。

信用评价对象的信用等级评价以综合量化计分为依据,由平台自动计算信用等级,实时动态更新。

六、信用评价量化结果及运用

(一)等级划分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AAA级企业:计分周期内量化计分在前5%(含5%)的;

AA级企业:计分周期内量化计分在5%-25%(含25%)的;

A级企业:计分周期内量化计分在25%-55%(含55%)的;

B级企业:计分周期内量化计分在后45%且分数在基准分(60分)以上含基准分(60分)的;

C级企业:计分周期内量化计分在基准分(60分)以下的。

未按规定申请实行信用评价且经住建部门提醒依然未申请的建筑业企业,列入不定级,参照B级企业管理。

(二)结果运用

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在日常监管、资质申报、表彰评优等环节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一)“AAA级企业可给予以下激励措施:

1.优先列入评先评优及表彰候选对象;

2.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视工地管理情况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AA级企业适当减少对其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查频次。

(三)对“A级企业实施常态化监督管理。

(四)对“B级企业实施防范与监管并重,并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重点防范,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2.在申请办理相关事项时重点审查;

3.限制其参加本行业的各类评优活动;

4.对其法定代表人或驻蚌埠市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定期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

5.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五)“C级企业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

1.限制其参加表彰、评先、评优活动,取消本市行业政策扶持资格;

2.纳入重点监管范围,有针对性地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3.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 22 号),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 C级企业所有资质项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动态核查未通过,在整改期内的,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存在违法行为的,将移交行政处罚,符合限制从业条件的,依法限制其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4.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主体参照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监管,存在违法行为的,将移交行政处罚,符合限制从业条件的,依法限制其不能承揽新的工程。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工程办理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各项手续时应从严审查。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七、异议与信用修复

    建筑业企业对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按照谁评价、谁处理的原则,可以向市、县(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建筑业企业通过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其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消除不利影响的,可在公示期满后,向作出信用评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修复。

八、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经查实将直接列入C级企业名单。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对《量化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及时对拟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

 

附件:1.蚌埠市施工总承包企业(房建、市政)信用评价量化标准

2.蚌埠市监理企业(房建、市政)信用评价量化标准

        附件1.蚌埠市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量化标准.xls

        附件2.蚌埠市监理企业(房建、市政)信用信息量化标准.xls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