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商务局
2024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关于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决策部署,促进消费繁荣有序发展,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驱动作用,依据《顺义区打造“双枢纽”国际消费桥头堡助力北京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结合顺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层级完善和引导商业服务业体系发展。对于符合市级政策支持标准、支持方向的项目,积极向市级部门推荐,争取相应项目资金补贴或奖励。对于符合区级支持标准的项目,由顺义区商务局细化申报指南进行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符合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方向,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市场主体(事业单位、机关法人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支持资金由顺义区财政资金统筹安排,顺义区商务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支持社零额稳定增长
第五条 支持小微商业企业升级规模
支持零售、餐饮类小微商业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并持续纳统,升规当年给予2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次年给予3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六条 支持商业企业持续发展
对年社零额增量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零售或餐饮企业,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其中,通过网络零售实现增长的企业,资金支持比例上浮5%。
第三章 支持新型企业落地
第七条 支持时尚类零售企业在京发展
鼓励北京市重点引进企业名录库和北京市重点培育名录库入库企业(以下简称“两库”)落户企业总部和子公司。零售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后续两年经营状况良好的,可再次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八条 支持品牌首店落地
鼓励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落地并设立独立法人主体。零售额达到2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后续两年经营状况良好的,可再次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供给
对新落地的新能源汽车交付中心、结算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支持总部企业壮大发展
对经北京市新认定的总部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综合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品牌商业引进
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及商业街区运营管理主体引入“两库”企业和国内外知名品牌落地。对于引入“两库”企业及经市商务局认定的国内外品牌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北京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的商业运营管理主体,每成功落地一个门店,对引入主体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重点商圈品质提升
第十二条 支持重点商圈升级改造
支持在北京市重点商圈名录中的传统商场和商圈(特色商业街)进行升级改造。对于审定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完成升级改造且效果明显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支持比例为项目审定实际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按照顺义区商务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时申报。顺义区商务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或自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项目奖励资金的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蓄意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单位,经查属实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顺义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6日止,原《顺义区促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办法》(顺商发〔2022〕2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