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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宣传部 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 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栏目:顺义区 发布时间:2024-06-14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宣传部

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6月14日

  
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关于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顺义区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经营且符合本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市场主体(机关、事业单位除外)。

  第二章  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支持高质量文化企业落户和培育。

  (一)支持高质量文化企业落户。新落户的文化企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00万元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支持高成长性文化企业发展。本区高成长性的文化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条 支持国家级和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对首次认定为文化和旅游部授予的文化产业示范(试验)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10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8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8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提名),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6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首次认定为北京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其运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优质文化产业项目。

  (一)支持基于5G、AI、4K/8K超高清、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新型数字文化业态,重点发展数字出版、数字娱乐、元宇宙等数字文化产业项目等。

  (二)支持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建筑设计、广告设计、专业设计等创意设计类项目。

  (三)支持艺术品交易中心、艺术品展览展示中心、艺术品产业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艺术品交易市场发展。

  (四)支持电商直播、短视频直播、电商直播培训等互联网直播服务类项目,鼓励通过建设直播电商基地、直播电商人才实训基地等载体促进互联网直播服务集聚发展。

  对在以上四个方向具有带动性与示范性的文化产业项目,经综合评定后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按照项目审定总投资额的20%计算,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项目实施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第三章  支持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发展。

  (一)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引进。新投资建设四星及以上旅游饭店,运营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额5%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运营后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额2%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星级旅游饭店提质升级。对升级改造后正式营业且审定后改造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星级旅游饭店,综合考虑企业经济社会效益等因素,给予上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经营主体主营业务收入额3%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星级旅游饭店评定。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四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80万元的资金奖励;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七条 支持旅游公共设施提升。在等级景区更新升级建设旅游咨询服务站、旅游标识系统、游客服务中心、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设施,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在网红打卡地等其他区域建设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给予审定投资全额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A级旅游景区评定。对首次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3A升4A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30万元的资金奖励;4A升5A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九条 支持星级民宿评定。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四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万元的资金奖励;三星级升五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5万元的资金奖励;四星级升五星级的民宿,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会展旅游发展。对会议会展住宿费、场地租赁费予以扶持,具体参照本行政区域内现有政策执行。

  第四章  支持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机场周边、新国展周边地区(国际商务服务片区)兴办博物馆、剧院、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艺术空间,审定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800万元。在其他区域建设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审定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项目主体审定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对于挖掘顺义传统文化内涵的原创舞台艺术作品,如话剧、音乐剧、歌剧、戏剧等舞台剧,首次进行区级及以上剧院(场)公演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群众文艺团体称号评定。对新评定为国家级、市级文旅行业荣誉称号,分别一次性给予文艺团体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 支持文化企业举办文化消费活动。支持文化企业引入或举办对提升顺义文化氛围起到引领性作用且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的艺术节、音乐节、电影节、精品演出等大型特色文化消费活动。对于活动主办方以不高于实际售票价格八折售卖门票的,按门票实际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贴,单个申报主体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或企业拓展公共文化服务功能。鼓励文化产业园区或文化企业依托现有文化设施提供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推动园区或企业内的艺术馆、展览馆等公共服务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五章  支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支持发展“文旅+”“+文旅”的产业融合新业态。对文化旅游与农业、商业等产业深度融合的新业态项目,如乡村旅游、文旅特色商业产品等,审定投资额不低于300万元的项目,项目建成运营后,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文化内涵挖掘。

  (一)支持“顺意好礼”商品研发。鼓励创意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新的旅游商品和文创产品加入“顺意好礼”。支持文旅企业利用非遗、文物、景点等顺义特色文旅元素、挖掘顺义历史文化内涵,开发“顺意好礼”等能体现顺义地域特点、顺义风貌特征、顺义文化内涵的主题文旅商品。对首次获得国家级或市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最高奖项,一次性给予项目研发主体40万元、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设立旅游商品营销中心。以售卖“顺意好礼”认证文旅商品为主的专营店、专柜,运营3个月后,经营面积为1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15万元的资金支持,经营面积为50平方米(含)至100平方米的,一次性给予项目主体10万元的资金支持;专营店、专柜、网店运营第二年、第三年,给予“顺意好礼”全年销售额30%、15%的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文旅品牌推广活动。鼓励文旅企业自主进行文旅品牌推广活动,打造顺义文旅品牌IP、提升顺义文旅品牌影响力、传播力等活动,并满足媒体报道50家(含)以上或登上微博、今日头条、抖音、快手等平台热搜榜单,在活动结束后给予主办方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工业旅游示范基地评定。对新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北京市工业旅游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申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支持国家级、市级文旅行业称号评定。对首次获评文化和旅游领域国家、北京市相关品牌称号、评选认定的文化旅游项目,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北京市文化旅游体验基地、北京市旅游休闲街区等,分别一次性给予项目运营主体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评选为北京市网红打卡地,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六章  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所列各条款政策兑现,具体以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要求为准。申报企业或机构应按照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年度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时申报,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或自行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或项目上报区政府最终审核通过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享受本办法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或机构,原则上不再享受顺义区其他财政支持政策,企业可自主从优选择。

  第二十三条 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有权对所支持企业或机构进行监督,扶持奖励资金用于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投入,不能用于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罚款、捐款、偿还债务等其他支出,对于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机构,将依法追回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存在严重失信等情形的企业及机构,不予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宣传部、北京市顺义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顺义区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顺宣发〔2023〕19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