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普项目的实施管理,鼓励社会各界投入科普事业,提升公众科学素质,经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科普项目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北京市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2025年3月31日
附件
北京市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科普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强和规范科普项目管理工作,推动我区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项目,是指由北京市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科信局”)围绕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立项,为持续均衡提升公民科学素质而策划设立、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普主题活动或特色科普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普活动、科普阵地建设、科普资源创作、科普融合传播、科普助力乡村振兴、科普教育培训、科普人才培养、科普能力建设、科普理论研究、科技资源科普化等。
第三条 科普项目的组织实施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注重引导、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绩效导向、公开透明、诚实守信”的原则,采取公开征集、集中申报、科学评审、择优支持、追踪问效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延庆区科信局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制定有关项目管理的制度和规定;
(二)编制、发布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
(三)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论证评审、审核评估、任务书签订、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管理工作;
(四)开展科普项目立项行政决策,下达项目和资金;
(五)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其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社会信用良好,履行诚信承诺制度并严格遵守,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二)履行立项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建立稳定的科普团队,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要求,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三)建立健全单位内部项目管理制度,负责项目实施的日常管理、经费管理、安全管理、信用管理等;
(四)如实报告项目年度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五)接受并配合区科信局、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评估等,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合作交流、人才培养、科普宣传等工作;
(七)完成区科信局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区科信局根据我区科普工作总体安排、年度科普工作重点,其他部门部署的与科普相关重点任务,结合区科普经费实际情况,编制区科普项目申报指南及申报通知并及时发布。区科普项目申报指南需报区科信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指南或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和具体内容、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和资金支持强度、项目申报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项目受理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科技社团组织及其他社会机构等;
2.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科普资源、软硬件设施、人才队伍等基本能力和条件;
4.“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信用报告中无申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科技专业水平和科普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学风;
2.具备依托本单位的科普资源组织开展科普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评审立项
第九条 区科信局在申报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项目申报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签字、盖章等程序是否完善。
第十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区科信局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组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项目立项评审。立项评审主要评审项目的立项必要性、目标任务的可行性、实施方案的可操作性、管理与机制的保障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考核指标设置的科学性等。
科普专项评审组由5人组成,其中1名科普主管领导,1名财务主管领导,1名主责科室负责人,1名科普工作人员,1名财务工作人员。
项目评审采取百分制,评审组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逐一打分,根据得分择优选定拟入选项目名单,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由评审组组长和机关纪委监督人员签名确认。机关纪委派员全程监督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区科信局根据立项评审组意见,提请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 区科信局对立项项目给予专项经费资助。立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或在对外宣传、参加相关成果鉴定和申报奖励时,均应在显著位置标明该项目为延庆区科信局科普项目。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区科信局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区科信局签订科普项目任务书。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四条 科普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指导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要求,督促、指导项目负责人认真组织实施,并跟踪了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一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承担单位向区科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区科信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媒体报道等资料。对项目实施不力、无有效进展、经费支出不匹配等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区科信局对上一年度科普项目适时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区科信局提交项目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出具机构须在市、区财政局发布的当期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定点服务政府采购名单内,审计费用由承担单位承担)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音像资料、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和取得成效等验收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科信局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延期结项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期结项至多不超过2次。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区科信局负责组织,实行评审组评审方式,机关纪委派员全程参与评审监督。评审组由5人组成,其中1名科普主管领导,1名财务主管领导,1名主责科室负责人,1名科普工作人员,1名财务工作人员。
评审组应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各项考核指标进行验收,可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提问质询等方式,做出明确的验收结论。
第十九条 评审组根据每项项目完成情况,提出合格或不合格意见。根据项目实施绩效,推荐产生不超过结项总数15%的优秀项目名单建议。
经验收评审组评议,达到以下条件的项目可做“合格验收”结论,区科信局出具区科普项目完成确认书。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真实完整;
(二)完成任务书约定全部考核目标;
(三)经费使用合规。
评审组认为不合格或需要补充资料另行评估验收的,由区科信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及时补充资料,另行组织验收。再次验收仍未获通过,且与原定目标相差较大的,除不可抗拒的因素之外,经区科信局审核,予以强制终止并记入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资产,并按区科信局的结题处理意见和审计结果返还相应经费。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继续承担区科信局科普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承担单位可主动提出终止项目的申请,附已做工作的书面总结报区科信局,区科信局按规定对项目经费进行审计,可做结题处理,并依法收回未使用经费。对3年内首次发生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但评审组认为存在合理原因的项目,结题结果不纳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失信记录。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科普项目经费包括区级财政支持的科学事业费、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区科信局依据《项目任务书》,按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经费。区科信局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科信局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侧重依据项目任务书考核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注重实际贡献,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科普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延庆区财政经费使用的相关规定。
科普项目经费相关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设备费,租赁费,出版印刷、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培训讲座费、差旅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对区科普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八章 监管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监管,区科信局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抽查,并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实施激励制度,可将验收结论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科普项目的重要依据。获得优秀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立项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背科学道德,宣传伪科学;
2.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管理、使用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套取、挤占项目经费;
3.以科学普及为名,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延庆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