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委、管委会各机构,亦庄控股、亦庄国投:
现将《亦庄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亦庄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北京市“十四五”时期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围绕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四区一阵地”定位,加快建设一批以龙头企业为引领的标杆孵化器,积极引导亦庄新城科技孵化行业向专业化、精准化、国际化方向发展,贯通科技成果转化链条,建设创新供应链体系,促进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提升和硬科技企业培育,加速“44637”发展体系建设和未来产业布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指聚焦高精尖产业垂直、细分领域,配备专业服务团队,主要为早期硬科技初创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培训、辅导、路演、投资以及技术、人才、供应链、市场渠道等各类资源对接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推动科技型企业、创新型团队实现成果转化的孵化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认定与支持,引导专业孵化服务机构、一流孵化人才、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主体在经开区开展孵化加速工作。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工作遵循“标杆引领、专业运营、动态管理、年度评价”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经开区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是亦庄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研究提出并修订评价指标体系,组织运营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职责:
(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负责引入符合经开区主导产业的优质项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和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
(三)对财政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接受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四)按照科技和产业促进局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由专业孵化服务机构、一流孵化人才、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具有突出孵化成效的机构等七类主体自建或共建。
(一)专业孵化服务机构:具备孵化器资质或拥有专业化的孵化服务与管理运营团队,具备技术和产业敏锐度,擅长企业经营和市场拓展。孵化发展模式和战略清晰合理,人才培养、团队激励等方面模式先进、机制灵活,专业服务收入稳定,且在总收入中占较大比重。
(二)一流孵化人才:长期从事孵化相关领域工作,熟悉相关领域发展趋势、技术创新特点、产业发展规律、投融资情况等,且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和号召力。
(三)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企业:行业地位、技术实力和资源整合等能力可引领行业发展方向,并对上下游产业链形成辐射效应的企业。
(四)高校
1.全球100强大学:以上海软科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当年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2.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发布的《“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为准,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3.特色产业高校:专业特色突出,符合四大主导产业方向且具有较强研究基础与创新资源的高等院校,相关学科达到教育部学科评估“A”类(含)以上,包括高校及其附属单位。
(五)科研院所
1.全球100强科研机构:以自然出版集团当年发布的自然指数榜单为准,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2.省部级及以上机构主管的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及其附属单位。
(六)投资机构:管理资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机构。
(七)具有突出孵化成效的机构:在技术转移转化、创新孵化加速、海外资源导入、产学研协同发展、重点任务攻关等方面表现突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机构。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后,纳入管委会统筹管理,并享受相关支持:
(一)在亦庄新城范围内,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有明确的盈利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近3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公示信息,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二)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绿隔产业用地(产业部分)项目认定面积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筑面积的10%;可自主支配孵化场地是指具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在3年及以上的房产。
(三)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经验,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研究生或中级职称及以上人员不少于2人。
(四)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中试基地等,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4.概念验证服务。联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依托概念甄别、价值发现等方式,为拥有市场前景的创新型技术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辅导、技术平台等资源,助推科研成果实现商业化的服务。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需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聚焦未来产业重点领域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主体配备经验丰富、先进的运营管理团队,具备遴选具有商业化潜力或产品雏形的初创企业或项目能力,经相关产业部门推荐,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基础级、启航级、领航级、耀航级四个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基础级:聚焦多个专业领域,以综合性服务为主,帮助企业和创业团队解决成长过程中普遍性需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启航级:聚焦特定专业领域,发挥企业引领作用,带动行业内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或具备自建、共建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以提供研究开发、概念验证、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为核心特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领航级:获得国家、市级关于资源对接、孵化运营、技术转移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耀航级:在国际交流合作、国外成果转化落地、国际技术转移等方面具有卓越实力或在产学研协同发展、创新孵化加速等方面成效极其突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四章 认定与支持
第十一条 自主申报。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每年定期受理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申报主体应保证申报材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 情况核查。科技和产业促进局组织开展资料复核、现场核查及向产业部门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十三条 公示与确认。科技和产业促进局将认定结果通过经开区政策兑现综合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四条 运营支持。管委会为认定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连续三年的运营支持,降低运营成本。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当年,基础级给予200万元运营支持;启航级给予300万元运营支持;领航级给予500万元运营支持;耀航级给予1000万元运营支持。次年起,按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综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运营支持。
第十五条 准入支持。经认定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拟入孵企业审核后可直接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及其他准入、准营手续。管委会为在孵企业设立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环保等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授权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入孵的外籍人才申办来华工作许可。
第五章 评价与支持
第十六条 科技和产业促进局负责组织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亦庄新城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暂行)》(见附件)对认定满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综合评价,综合评价80分(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79分为“良好”,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七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以下支持:
(一)按照运营支持的100%给予基础级200万元、启航级300万元、领航级500万元、耀航级1000万元资金支持。
(二)设立专项资金,每年投入1000万,对运营成效显著的一批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资金支持。
(三)依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高精尖产业人才创新创业实施办法(2.0修订版)》给予人才政策支持。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由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经开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支持。
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运营支持的80%给予基础级160万元、启航级240万元、领航级400万元、耀航级80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给予运营支持;连续两年评价为“不合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的资金用途,专款专用。将支持资金用于实验设施购置、运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创业辅导、资源对接活动举办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照专业领域开展工作,每年年初向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资质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将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经开区信用平台黑名单,两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区级认定,不推荐其申报市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认定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统一命名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二十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运营团队负责人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报告。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取消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二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取消资格。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存在非法经营情况。
(二)存在违规出租、未按要求清退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等违规现象。
(三)发生重大以上环保、安全事故。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行为。
第七章 促进与引导
第二十六条 提升创新服务能力。着力提升公共技术服务水平,完善全周期创业服务体系。鼓励建设或进一步完善概念验证、打样中心、中试放大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中试基地,为创新成果产业化提供共性技术支持和关键技术支撑。
第二十七条 构建优质创新生态。鼓励在全国、北京市范围内具有较强影响力或曾取得中关村标杆型孵化器项目支持的运营团队、行业龙头企业、高校院所、投资机构等知名成果转化、产业化平台自建或与经开区产业园区、商务楼宇等空间载体共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立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群落。
第二十八条 强化运营团队建设。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水平,打造高水平创业导师队伍,不断拓宽人才吸引及储备渠道,提供精准化、高品质的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建立多元化融资模式。鼓励引入社会资本等多元化融资方式,搭建孵化投资基金,专注投资孵化器自有优质项目,充分发挥资本对于科技创新的推动作用。
第三十条 打造区域孵化品牌。鼓励服务模式的规范化、标准化,鼓励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支持组织开展高水平、高成效、高影响力的系列创新创业活动。
第三十一条 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深度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支持有能力和条件的孵化机构到科技创新活动活跃的国家和地区建立海外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两区”建设,探索在综合保税区打造保税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十二条 推进园区“牵手”计划。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与特色产业园区加强合作,全面贯通全市科技成果转化、硬科技创业孵化、企业园区落地、高精尖产业集群化发展的全链条体系,持续注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第三十三条 探索未来产业孵化新范式。聚焦未来产业方向,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围绕量子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元宇宙、基因生物、超材料、未来网络、未来能源等领域,集聚顶尖创新人才和创业项目,加快培育一批未来产业领域企业,率先形成未来产业集群,抢占未来发展新高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十四条 发挥国有资本引领作用。强化国有资本社会责任担当,以培育和支持优质中小企业为己任,为入驻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孵化服务,助力企业成长壮大。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科技和产业促进局承担,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原《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京技管发〔2023〕8号)废止。
第三十六条 已认定的区级创新孵化载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原《亦庄新城创新孵化载体奖励支持实施细则(暂行)》(京技管发〔2023〕9号),给予“运营支持、载体运营奖励、提档升级、基金合作支持、孵化人才队伍支持”,不再享受本办法除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资金支持。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第五章第十七条第二款参与评价并获得支持。
第三十八条 对经管委会研究后按照“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等给予特殊扶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中的同类条款。奖励、扶持内容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合时,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报主体全年获得的支持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不足万元部分舍去,涉税支出由单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