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2-08-31 03:28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委、市政府和石景山区委、区政府关于助企纾困、稳定就业的指示精神,落实北京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稳就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全面加强登记失业群体的就业帮扶,保障失业人员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实施阶段性助企纾困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以下简称“阶段性岗位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自2022年6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新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依法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收入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可申请阶段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阶段性岗位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本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和年限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最长六个月。用人单位已申领阶段性岗位补贴的,不再享受该申报年度区级岗位补贴,不影响申请下一申报年度区级岗位补贴。
三、申请和拨付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履行劳动合同满一个月后可提出申请。2023年6月30日前未提出补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该补贴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在提出申请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石景山区用人单位阶段性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石景山区用人单位阶段性岗位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2);
3.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5.新招用职工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6.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7.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应于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公示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四、监督和管理
用人单位和招用的劳动力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用人单位和招用的劳动力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取消其阶段性岗位补贴享受资格,并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石景山区用人单位阶段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石景山区用人单位阶段性岗位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
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石景山区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18日
关于开展阶段性助企纾困稳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