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北京市昌平区落实 <关于金融促进未来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北京市昌平区落实《关于金融促进未来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发挥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作用,打造“科创金融示范区”,做强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创新引擎,高质量推进昌平“四区”建设,根据《关于金融促进未来科学城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依法办理注册和税务登记、纳入统计管理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公募基金、银行理财子公司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外商投资金融机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私募证券投资的基金管理人,地方金融组织,金融科技企业以及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二章 推动科创金融要素资源聚集
第三条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落户,重点支持银行理财子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保险资管公司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入驻。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和开办费用资金支持。
第四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外商投资金融机构总部,首次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条 积极推动在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等重点区域设立科技金融专营组织机构、科技保险专营机构、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以及生命谷支行、能源谷支行、乡村振兴支行等特色科技支行,开展专业化科创金融服务。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一级分支机构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200万元。
第六条 创新科技保险组织体系,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等保险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实收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入驻发展。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优质地方金融组织,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的,按实收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持续提升金融中介服务水平。支持征信、信用评级、上市孵化、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咨询、财务顾问、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机构加快发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对与属地镇街或园区管委会等部门签署协议的上市孵化机构,2年内孵化的上市及新三板创新层企业不低于5家(含)的,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创投机构入驻,在未来科学城“两谷一园”等重点区域为创投机构提供免费注册场所。租赁办公用房的,注册后连续三年每年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资金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引导基金作用,打造科技产业母基金群。充分利用科技成果概念验证资金,推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鼓励“投早”“投小”,同时支持项目其他周期多层次发展,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行合作,推动资金投入的多元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企业创新孵化成功率。
第十条 拓展“孵化+创投”模式,围绕飞镖加速器、荷塘生华、新生巢等知名生物医药产业孵化器,鼓励市区两级基金与创业孵化平台合作,引导市区两级基金积极投向产业孵化器并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当年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金种子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创业服务机构,在获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奖励的同时,给予同比例区级配套资金支持,每年每家创业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耐心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投资,引导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和银行理财资金加大对创投基金、产业发展基金、S基金、并购基金的出资力度,聚焦三大主导产业开展投资。鼓励发挥央企、上市公司及龙头企业优势,设立链主基金,充分发挥引领撬动作用,助力链主企业“补链强链”,围绕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组建政产学研协同、上下游衔接的创新联合体,积极打造以链主企业为核心的产业链、创新链、生态链。
第十二条 探索发展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的公益性基金,吸纳各类创新主体参与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围绕医疗健康、先进能源等领域,推动设立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促进超前谋划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
第十三条 吸引科技园区、保障房等重点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设立或迁入。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公募基金管理人,在一次性奖励基础上,按照基金实缴资本的1%给予开办费用资金支持,每家基金管理人最高奖励1000万元。
第三章 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
第十四条 鼓励银行机构加大科创信贷投放力度,更新创新型融资产品和服务模式,引导扩大信贷规模,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一)鼓励银行机构向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发放“专精特新”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对银行机构为科创企业提供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认股权贷、股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科创信贷业务,且当年贷款业务同比增长达到10%(含)以上的,按照所提供贷款金额的2%给予银行机构奖励,结合区域经济贡献及存贷款指标,每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二)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银行机构及合作机构面向科创企业开展创新业务。向科创企业提供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认股权贷、股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等信贷支持的机构发生损失的,结合区域经济贡献及存贷款指标,按照损失本金部分的50%给予信贷风险补偿。每家机构每年最高补偿500万元。
(三)对获得银行贷款的科创企业,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其中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金额,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化科创融资担保服务,提升科创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比重。
(一)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向专精特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按照不超过所提供贷款担保金额的2%给予奖励,结合区域经济贡献,每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向科创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的,按照代偿贷款本金部分的50%给予风险补偿,结合区域经济贡献,每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每年最高补偿500万元。
(三)适当提高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损失的风险容忍度,建立尽职免责制度和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以政策效益、经营能力、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为正向指标,完善科创融资担保业务的正向激励机制。
第十六条 强化科技保险保障作用,给予科创企业保费支持,对开展科技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一)强化科技保险服务,支持开展创新药及医疗器械研发保险试点、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科技研发创新保险试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试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试点等。对购买创新药及医疗器械研发保险、知识产权保险、科技研发创新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保险等的科创企业,针对企业自担保费部分的最高4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对因企业购买上述所列相关保险产品发生赔款的,按照实际发生赔款金额的10%给予保险机构风险补偿,结合区域经济贡献,每家保险机构每年最高补偿100万元。
第十七条 发挥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特色优势,推动科创金融场景应用。
(一)鼓励商业保理公司运用保理融资方式提升对实体产业服务能力,当年保理业务合同金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业务金额的5‰给予奖励,结合区域经济贡献,每家商业保理公司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融资租赁公司为科创企业提供开展包含直租模式和厂商租赁模式在内的租赁业务,按对科创企业开展的实际交易合同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购入科创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租赁业务,按照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奖励。结合区域经济贡献,每家融资租赁公司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第四章 拓宽科创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
第十八条 支持创投机构聚焦主导产业等领域的初创企业开展早期投资,对开展首轮投资并获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的,给予20%同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单笔资金支持不超过200万元,每家创投机构每年资金支持总额最高500万元。
第十九条 强化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联动,联合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昌平服务基地”,鼓励创投机构支持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创投机构对拟上市企业以货币方式出资,实际到账金额累计达5000万元且到账期限超过1年的(不含发行战略配售投资),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后,按照到账投资额的2%对创投机构给予资金支持,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创投机构布局高精尖产业,对于聚焦主导产业等开展投资的创投机构,结合区域经济贡献,按照实际投资累计规模分档给予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积极发展培育创投机构,对新设立或迁入的创投机构每年按上年区域经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高管团队奖励,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 支持科创企业上市创新发展,打造科创企业上市高地。对上市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分阶段进行奖励,北京证监局辅导备案后给予奖励200万元;交易所受理后给予奖励300万元;正式上市发行后给予奖励500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且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200万元。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还可获得融资发展、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奖励。
第五章 推动科创金融开放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 推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昌平服务基地开通综合金融服务窗口,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为科创企业开展认股权、基金份额转让、可转债等综合金融服务试点。
(一)鼓励科创企业在综合服务窗口开展认股权融资,按照实际贷款金额的2%给予企业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100万元。
(二)鼓励开展基金份额转让,支持创投机构、创投机构出资人以及S基金等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基金份额转让平台开展份额转让交易,对获得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资金支持的,针对转让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40%同比例给予份额转让方资金支持,单笔资金支持最高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加大对科创企业的直接融资支持力度。对科创企业发行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科创票据以及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可转债等直接融资产品,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1%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专精特新企业,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1.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推动绿色金融创新实践,鼓励金融机构丰富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银行机构向科创企业提供绿色信贷产品,按照所提供贷款金额的2%给予银行机构奖励,结合区域经济贡献及存贷款指标,每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科创企业发行绿色公司债、绿色票据等直接融资产品,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1.5%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提升科创企业跨境融资服务。用足用好“两区”先行先试政策优势,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优化境外直接投资(ODI)、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等试点办理流程,对获得QDLP或QFLP试点资质的基金管理人,其管理运营试点基金中QDLP或QFLP等获批额度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结合区域经济贡献,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扩大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范围,探索优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政策,支持更多跨国公司更好统筹境内外资金使用。
第二十七条 鼓励开展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围绕金融业数字化转型需求,开展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依法开展金融科技创新活动,并鼓励其积极申报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资本市场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对纳入试点的金融科技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章 优化科创金融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完善科创金融人才服务保障。围绕系统推进人才强区建设,升级实施“昌聚工程”人才政策。打造科创金融智库,大力引进具有丰富资本运作经验的优秀创投人才,吸引科创与金融深度融合的高层次人才聚集,激励更多颠覆性科创金融人才在昌成才发展。加强上市企业人才培养,对参加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费100%资金支持。做好属地人才服务保障,完善人才多元激励机制,加大优秀人才奖励、人才引进、医疗服务、子女入学、保障性住房供给、出入境及外汇使用便利等政策倾斜力度。
第二十九条 培育科创金融数字体系。支持数字人民币试点应用,鼓励建设重点领域应用场景,切实提高金融服务数字经济、数字贸易能力。提升大数据辅助作用,围绕数据共享、创新研究等强化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建立科创金融数据库,搭建共享开放的需求对接平台。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强化政务、企业信用、金融服务等信息整合,为优化科创金融服务体系提供公共信息产品支撑。
第三十条 提升注册登记服务便利化水平。设立科创金融机构“白名单”,开通登记注册专属服务窗口,建立科创金融机构库,构建金融支持科创企业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优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备案前置审核机制,对获得市级前置管理部门出具无异议函的机构,由登记注册部门加快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加快金融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发挥“沙河高教园区”高校联盟引领作用,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平台,依托政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创新,强化金融资本同科研院所、高校等合作,形成高校成果转化服务模式,吸引园区及周边高校更多优质硬科技项目落地转化,进一步促进校城融合。举办国际性科创金融峰会、全国性科创金融高层论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科创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细则多项政策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符合市级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区域发展有重要意义或特殊贡献的科创金融机构,可按“一企一策”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昌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三年,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市级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