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园科发〔2024〕9 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石景山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2024年第13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石景山区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石景山区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促进石景山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结合区域实际和科技部“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支持在石景山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 支持开展科技项目。每年公开征集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项科技项目,经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北京市项目支持的,按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建设平台、基地和场景。对企业或机构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产业发展基地、前沿应用场景的,经评审,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获得国家和北京市平台或基地支持的,按照支持资金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或机构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相关业务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认定,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3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行业优秀人才。加大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人才引进力度,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居住证等事项。积极推荐评定“景贤人才”,为其在子女教育、医疗健康、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科技投入。对企业或机构购买算力、模型等云服务用于经营活动的,经认定,按照每年度实际发生费用30%予以补助,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融资贷款。对企业予以贷款贴息支持,经认定,按照实际支付利息50%予以补贴,单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强化动态分析。建立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型企业培育库,根据我区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创新积分制”赋值体系,提升推动产业发展作用质效。
第十条 享受本措施支持的企业,不再同时享受本区其他同一类型的政策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本措施中所称补助、补贴等资金支持,由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发布申报通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和机构按照申报通知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支持:
1.申请不符合申报通知规定条件的;
2.超过规定期限的;
3.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4.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
(二)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后,按程序报审。
(三)获得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接受区财政局、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支持的,应在石景山园管委会区科委要求的期限内原路径退回支持资金,且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解释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pdf
中关村科技园区石景山园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石景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石景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石景山区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