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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修订《西城区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栏目:西城区 发布时间:2024-10-08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有关精神,发挥市区两级财政教育经费对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北京市市对区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教育〔2022〕1348号)、《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京财教育〔2023〕1782号),结合我区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研究制定《西城区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

 

   

 

 

 

 

 

 

 

 

 

 

 

 

 

 

西城区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

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促进西城区学前教育事业提质增效,根据《北京市市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京财教育〔2023〕1782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西城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学前补助资金”),是指由市、区级财政教育经费进行预算安排,用于学前教育生均定额补助、租金补助和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事项支持西城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及区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前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教委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将学前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审核、批复本区学前补助资金,会同区教委督促并合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组织开展本区学前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区教委负责上报本区学前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基础数据,组织实施学前补助资金项目,并会同区财政局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补助范围

第四条  享受补助政策的幼儿园包含教育部门办园、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及普惠性民办园。

第五条  享受补助政策的幼儿园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合法办园许可。

(二)面向大众、依法依规收费。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市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4号)执行。普惠性民办园注册登记性质为非营利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政府指导价,并向区教委提交确保相关内容书面承诺书。

(三)依法依规办园,近3年内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事故发生,无办学风险隐患,未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符合《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23〕5号)有关规定,上年度教育部门对其督导评估或年检结果为“合格”或以上等次。

 

第三章  补助政策

第六条  生均定额补助

(一)市级生均定额补助标准:对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按照实际在园儿童数给予市级生均定额补助,在园儿童数以北京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年满3周岁入园儿童数为基础。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

(二)区级生均定额补助标准:

对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按照幼儿园西城户籍在园儿童数给予区级生均定额补助,在园儿童数以西城区幼儿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为基础。补助标准为500元/生·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

对普惠性民办园按照幼儿园西城户籍在园儿童数给予区级生均定额补助在园儿童数以西城区幼儿信息管理平台数据为基础。补助标准为1000元/生·月,每年按12个月计发。

(三)补助儿童基数按照秋季招生年龄满3岁的在园儿童数核定。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当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毕业班儿童离园的自离园手续办理完成后的次月起不再计入补助基数);新招儿童自入园手续办理完成的当月起计入补助基数(秋季小班新招收儿童从当年9月计入补助基数)。

(四)生均定额补助资金用于教职工工资、奖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人员经费支出,教职工培训费支出,日常修缮和玩教具购置等运行支出。

(五)区教委可采取按月、按季或按年的方式拨付幼儿园生均补助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对全年拨付幼儿园资金进行清算。

第七条  租金补助

(一)市级租金补助标准:2018年1月1日以后,采用租赁方式新举办幼儿园和扩大办园规模的存量幼儿园根据租赁合同享受市级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不高于5元/平方米·天,实际租金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据实补助。此项政策仅限于市教委确定的、涉及我区的幼儿教育服务中心项目试点园、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已享受市级租金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和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新举办或扩大办园规模的普惠性幼儿园。

(二)租赁场地应符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布局规划,达到幼儿园办园标准。区教委负责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对租赁场地价格进行评估,并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享受租金补助政策的普惠性幼儿园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与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补助面积按照租赁合同中用于幼儿园办园场所的建筑面积核算,最高不超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246号)规定的全日制幼儿园各类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已享受市级租金补助的普惠性幼儿园通过租赁场地迁址或在原址上扩大办园规模的,按照租赁场地比原址增加面积核定补助基数。

(四)以下情形不纳入租金补助范围:

1.租赁与幼儿园举办单位有控股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的房屋场所幼儿教育服务中心项目试点园除外;

2.公办性质幼儿园使用其举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房产办园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教育部门接收的住宅配套教育房产;

4.市教委、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不宜纳入租金补助范围的普惠性幼儿园。

第八条  教师培养培训补助

对公办性质非教育部门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教职工适当给予区级教师培养培训补助。补助资金安排至区教育研修部门统筹使用,用于幼儿园教职工继续教育培训。

 

  资金申报与审核

  市级学前补助资金申报与审核

(一)申请市级学前补助资金的幼儿园每年9月底前将包含幼儿园和在园儿童基本信息的基础数据录入北京市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区教委审核相关信息。

(二)区教委根据补助政策和预算资金申请资料等情况审核并编制下一年度市级学前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教委、区财政局将联合审核后的下一年度市级学前补助资金预算分别上报市教委和市财政局。

(四)区财政局在收到市级学前补助资金后及时列入本区年度部门预算,按规定时限分解下达。

  级学前补助资金申报与审核

(一)申请区级学前补助资金的幼儿园每年9月底将包含幼儿园和在园儿童基本信息的基础数据录入西城区幼儿信息管理平台,区教委审核相关信息。

(二)区教委审核通过后编制下一年度区级学前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审核区级学前补助资金预算,并随预算批复下达各单位。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同时应确保各项制度能有效执行。普惠性幼儿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对市、区级学前补助资金专项应做到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在核算上应区分资金类别和级次分别进行收支专项核算。专账核算的认定标准为通过辅助核算或明细核算的方式,核算市、区级学前补助资金专项的收入及支出情况。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幼儿园依法享有的资产。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教委应做好本区学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绩效管理等工作,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区教委负责设定区级整体绩效目标,普惠性幼儿园负责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各级绩效目标。区财政局、区教委要对本区学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

普惠性幼儿园在使用学前补助资金过程中应对会计、绩效相关材料及时归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十  普惠性幼儿园收取的费用、接受的财政补助资金要使用在区教委备案的账户,确保相关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等工作。普惠性幼儿园应按照学前补助资金项目指定用途专款专用。普惠性幼儿园使用市、区级学前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办园成本支出,不得套取利润,严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第十四条  普惠性幼儿园因故停办或被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的,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从次月起停拨生均定额补助及租金,已预拨资金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回。

第十五条  对普惠性幼儿园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补助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该园享受财政补助资格,依法依规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区教委应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本年拟享受财政补助幼儿园的名单、办园地址、办园规模、收费项目和标准、财政补助政策、财政补助标准、财政补助金额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享受财政补助的幼儿园应在幼儿园门口显著位置、公示栏和招生简章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本年享受财政补助政策、补助标准及补助金额。

第十  区教委应于每年8月31日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对本区上年接受财政补助幼儿园年度财务报表、幼儿园收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幼儿园收入支出结构和教师工资发放等情况的审计,并将全区整体情况审计报告报送市财政局、市教委。

 

  附则

十八  本细则由区财政局、区教委按各自职责解释。

十九  本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文件发布当年秋季入园的儿童补助办法按照本细则执行。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政策按本细则执行,《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 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西财文〔2023〕9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西城区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