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发〔2025〕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修订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统筹发展规划(2020年-2035年)》(中示区组发〔2020〕1号)《关于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办发〔2023〕2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以下简称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建设,更好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园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持续构建科技企业全生命周期创新服务体系,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的新型产业载体。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应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京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通过新建和综合提升等方式充分释放产业发展空间,提升空间综合利用水平,促进产业集群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特色产业园的统筹指导工作。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区域中关村特色产业园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园的申报、管理、支持、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统筹布局、聚焦重点、协同联动、动态管理,市区合力打造一批高品质中关村特色产业园。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1.空间品质:土地或空间资源应产权清晰,四至范围明确,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能够满足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空间需求。园区规划建设面积或规划占地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对全市重点支持布局和发展的园区,或在中心城区内具有较强代表性、引领性和示范性的园区,规划建设面积或规划占地面积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
2.产业特色:符合所在中关村分园主导产业定位,重点聚焦1-2个细分优势领域。特色产业领域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或特色产业领域营收规模占园区总营收70%以上;新建成3年内的园区及位于生态涵养区的园区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不低于50%。
3.产出贡献:3年以上成熟园区应为所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新建3年以内园区在行业内具有引领性,成为所在区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重要功能载体。
4.专业服务:应与高校院所、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等形成常态化对接合作机制,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承接能力,提供房租减免、创业孵化、基金投资等支持措施。建有垂直领域孵化载体、专业服务平台,能够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
5.运营机制:应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运营主体,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运营团队应具备特色产业或相关领域的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投融资、运营管理等经验,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6.开放合作:应主办或承办过论坛会议、赛事路演、展览展示、技术交流、产学研合作等有行业影响力的品牌活动,或已与国内外科技园区、科技组织、技术转移机构以及外资企业、外资研发中心、外籍人才等建立合作对接关系,能够发挥平台枢纽作用,链接全球创新资源,提升国际化发展水平。
7.公共配套:水、电、气、网等基础设施完善,消防、环保、安全生产等符合相关规定,共享展厅、路演厅、高品质交流空间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备。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六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园每年评定一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1.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年度发布中关村特色产业园申报工作通知。
2.园区运营主体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和相关支撑文件。
3.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进行推荐。
4.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组织专家对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推荐的中关村特色产业园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
5.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审核和实地考察意见,提出拟评定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名单,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园区,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体系。中关村特色产业园自纳入体系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七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支持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完善软硬件设施配套,加强共享实验室、中试生产线等专业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开展存量空间改造,开发利用闲置、低效空间资源,提升园区产业承载能力。支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运营能力,向国际化、高端化发展。支持引入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技术、资本、人才、空间等各类要素资源保障。支持主动对接高校院所,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支持与孵化器、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金融机构等开展“牵手”合作,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在园区融合发展。
第八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园所在中关村分园要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力度,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园区内部及周边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做好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周边环境整治,推动政务服务等事项进园区,支持园区承接更多的涉企服务事项。
第九条 鼓励央企、市属国企、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建设中关村特色产业园,通过专业服务、基金投资、品牌输出等方式提升中关村特色产业园运营水平,赋予园区建设运营主体在人员聘用、薪酬绩效、经营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更大的自主权。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园要及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报送园区建设发展信息,内容包括园区重大活动、重大项目进展、企业重要成果等,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园要每年向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报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数据,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第十二条 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出现运营主体、场地面积、业务方向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中关村分园管理机构核实后报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经审核不符合中关村特色产业园条件的,不再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体系。
第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每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中关村特色产业园开展年度评价,对3年期满的中关村特色产业园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继续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体系,评价不合格的给予为期一年的整改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体系,实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色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京科发〔2023〕9号)废止。原已纳入中关村特色产业园体系的园区,无需重新申报,依据本办法进行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