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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栏目: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5-04-09

各区农业农村局、农业(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有关农机生产单位:

  现将《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施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提升工作效率,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投档,指农机生产企业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产品自主投档平台(以下简称“投档平台”)投送投档信息,经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形式审核、汇总公示后整理公布,为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核验,指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申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机具进行核查的工作。

  第四条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全面运用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对全市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督导、抽查等工作。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五条  投档实行网上投送,由农机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参加、自主投档、承诺践诺”的原则实施。中央资金补贴机具的投档信息主要来源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鉴定平台”),市级资金单独补贴机具的投档信息由生产企业自行提供。参与投档的农机生产企业对投档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核验实行资料核验和机具核验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就近核验、方便群众”的原则实施。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可采取上门、应用信息化手段等多种方式开展核验,也可委托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核验,方便农民办理补贴,具体要求自行制定。

  第七条  强化核验工作人力保障,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基本常识,熟悉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至少两人同行。购机者、产销企业、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八条  推行购机承诺践诺,加强购机者补贴申请行为的自我约束和信用管理,实行补贴申请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自主承诺,共同维护政策实施的良好环境。

  第九条  对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在投档、核验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19〕16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条  强化信息化手段应用,加快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稳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三合一”办理操作方式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18号)要求,对部分机具补贴实行“三合一”(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和物联网监管)管理。

第二章  投  档

  第十一条  发布通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在公布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额一览表后,发布投档通知并组织开展投档工作。

  第十二条  投送资料。农机生产企业登录投档平台(https://td.sxwhkj.com/),填写企业信息,选择符合要求的机具,逐项核对鉴定平台传输的信息(中央资金补贴机具),依据机具的性能、结构、基本配置、参数和价格等选定所属档次,在不高于该档次最高补贴标准基础上选择(填写)补贴额,经确认无误后投送。农机生产企业投送资料包括:

  1.企业信息。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扫描页、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厂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投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2.资质信息。属于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常规机具的,需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的)三者之一。属于市级财政单独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需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铭牌、产品执行标准,产品执行标准涉及国家标准的,需提供第三方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不涉及的需提供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企业标准。

  3.机具信息。包括大类、小类与品目,名称与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机具正前、正侧、正后照片和整机铭牌照片(铭牌应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其中,纳入“三合一”管理的机具,整机铭牌照片中应包含二维码标识;轮式拖拉机应含翻倾防护装置侧面照片;配套柴油机升级国四标准的农机产品按照《关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的补充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185号)、《关于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的补充通知(二)》(农机化总站〔2023〕94号)有关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4.企业投档承诺书。生产企业通过投档平台上传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详见附件1)扫描件。

  第十三条  形式审核。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审核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审核等方式,组织对已投档机具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审核结果。对审核不通过的,应注明理由。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非常规产品等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采取交叉互审或演示评价等方式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  结果公示。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汇总审核结果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含:机具的大类、小类、品目、档次、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基本配置和参数、补贴额、鉴定(认证)证书编号(中央资金补贴机具)、审核结果等。

  第十五条  申诉复核。农机生产企业在公示期内对投档机具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正式书面意见,由其对原申报信息、补充资料等进行复核。确实有误的,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归档公布。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公布补贴机具信息表,并留存企业投档资料5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档。

  1.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黑名单数据库的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业人员及机具;

  2.列入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违规通报数据库且尚未恢复或已取消补贴资格的机具;

  3.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机具。

第三章  核  验

  第十八条  提交申请。购机者通过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系统手机移动端,按提示要求上传电子材料,提交补贴申请。

  第十九条  形式审核。各区农业农村部门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的先后顺序开展形式审核,对牌证管理类机具,应先行办理牌证,并核对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出现电子材料不齐全、信息有误等情况的,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告知购机者发现的问题和完善方法;确实无法受理的,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应退回申请并注明原因,及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审核通过的,打印生成《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通知购机者现场核验。

  第二十条  现场核验。现场核验分为非重点机具核验和重点机具核验。其中,非重点机具是指“三合一”管理机具(含牌证机具)和补贴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补贴机具;重点机具是指非重点机具以外的补贴机具。核验通过后,由购机者和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受理经办人,在《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未通过核验的,应将所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购机者,并说明完善方法。

  第二十一条  重点机具核验。核验人员和购机者按照约定核验地点,现场组织资料核验和机具核验。具体内容包括:

  1.核验身份信息。购机者为农民的,重点核验:①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①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③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2.核验支付信息。重点核验:①购机税控发票金额与支付凭证(刷卡单、手机支付截图、转账或汇款记录等)的关联性是否合理,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不提供支付凭证,但需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详见附件2);②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经销企业与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经销信息是否一致;③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3.核验机具信息。重点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应在已投入生产应用后进行现场核验;对市级财政资金单独补贴机具中的成套设备,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或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重点核验:①机具铭牌显示信息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机具信息是否一致;②购机税控发票完整性(机具名称、型号、出厂编号等)和实物是否一致;③机具基本配置参数是否与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信息一致。

  4.核验兑付信息。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非重点机具核验。购机者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核验地点,由核验人员现场组织资料核验。具体内容包括:

  1.核验身份信息。购机者为农民的,重点核验:①购机者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与购机者身份证件是否一致。购机者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重点核验:①该组织法定代表人本人与其身份证件的肖像照片是否相符;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所显示的姓名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是否一致;③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的购机者名称与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2.核验支付信息。重点核验:①购机税控发票资金与支付凭证(刷卡单、手机支付截图、转账或汇款记录等)的关联性是否合理,确需现金支付的,可不提供支付凭证,但需签订《现金交易承诺书》;②购机税控发票所显示经销企业与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内对应经销信息是否一致;③提示购机者对购机价格真实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3.核验机具信息。对非重点机具,事前可不现场核验机具,但区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要组织事后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补贴机具数量的30%。对牌证管理类机具,核验北京市农业执法综合管理系统登记信息与购机者在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中提交的牌证信息、机具信息是否一致。

  4.核验兑付信息。核验购机者填写的银行卡(折)账号、开户名等信息与其携带的银行卡(折)所显示的账号、身份证件所显示的购机者姓名、营业执照所显示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名称是否一致。

  第二十三条  自有外埠基地核验要求。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购买固定安装类机械在自有外埠基地安装使用的,除按上述要求核验资料和机具外,还需核验以下内容:

  1.资质证明。核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该外埠生产基地是否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对该外埠生产基地持有股权占比50%以上的资质证明材料。

  2.生产证明。核验外埠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①土地承包(流转或租赁)协议(合同)等证明材料,且自申请补贴之日起涉及的协议(合同)距离到期不少于三年;②购机者书面出具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材料,内容主要包括该外埠基地农业生产类别、农业生产规模、经营情况、供京情况等内容。

  3.供京情况。核验自有外埠基地供货合同,满足供京数量要求。蔬菜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总量不小于750吨。肉牛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肉牛总量不少于400头。奶牛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生鲜乳总量不少于850吨。生猪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生猪总量不少于5000头。种禽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种禽总量不小于12万只。蛋鸡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鸡蛋总量不小于50吨。肉鸡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肉鸡总量不小于15000只。水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水产品总量不小于250吨。农产品加工产业:上年度供应本市市场加工的农产品不小于500吨。以上需购机者提供供货合同。

  第二十四条  复核登记。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资料核验、机具核验的程序、方式和签章的规范性进行集体复核,通过后登记立册。

  第二十五条  公示报送。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通过复核的补贴申请信息,在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区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资料归档。各区农业农村部门对核验相关资料和购机者携带的原始材料复印存档,留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办理时限。各区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度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农发〔2024〕70号)中办理时限要求执行。

  对“三合一”管理机具,以作业面积达到20亩作为兑付补贴的前提条件;对安装类、设施类、安全风险较高或辖区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将机具已投入生产应用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上述机具未达到兑付或核验条件,不受办理时限约束。

  第二十八条  委托办理。购机者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由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授权委托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委托人对委托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因委托办理出现纠纷或相应法律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人员队伍建设。选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作风优良的干部从事投档、核验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廉洁从政、业务技能和宣传教育等方面的专题培训,增强法治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建立健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监督机制,有条件的可实行补贴申请受理、补贴机具核验岗位分离,明确岗位职责。探索建立质量回溯追责机制,实行投档核验全过程资料档案管理,对在投档核验工作中出现的工作疏忽、失职渎职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第三十条  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分级抽查制度,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定期对区级核验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核验通过的补贴信息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购机者诚信承诺制度,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引导其规范参与补贴政策实施;运用补贴大数据比对分析,对异常数据进行预警提示,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全面排查违规线索。核验人员对核验中发现的补贴申请违规行为线索,应逐条书面登记,并及时报告区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领导。各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违规线索集体研究,对违规嫌疑较大或反复出现的应启动调查程序,对违规嫌疑较小的留存材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  注重加强监督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机具核验流程为主线,逐项工作、逐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各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核验流程进行抽检,对机具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分析、研判、和处理。如需报告的,及时向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北京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和核验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2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生产企业自主投档承诺书.docx

  附件2:现金交易承诺书(参考格式).docx

  附件3: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