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营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北京高精尖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指符合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点领域方向,具有较强的国际合作基础和能力,在全球科技合作交流中作用突出、实效显著的科技园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社会组织、科技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
第三条 国合基地布局建设总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立足全球,融汇资源。坚持全球视野,与世界领先的大学、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科技园区、中介机构等建立并深化合作关系,成为北京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力量。
(二)创新模式,促进合作。鼓励国合基地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合作方式与路径,实现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国际科技合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发展。
(三)分类施策,注重实效。鼓励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充分挖掘自身优势,打造富有特色、卓有成效的国际科技合作载体,有力支撑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为负责国合基地统筹布局和监督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引导国合基地强化领域布局,围绕全市重点工作,结合重点国别、重点领域发布国合基地申报指南,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运行。
(二)负责国合基地的认定、调整、撤销。
(三)组织开展国合基地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条 依托单位为负责国合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国合基地的中长期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国合基地的日常管理,配备专职人员,提供后勤保障、稳定支持资金等配套条件,保障国合基地运转和经费使用合规。
(三)每家依托单位原则上只设一个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在内部设立国合基地的分支机构。依托单位设立国合基地分支机构时,需书面告知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
第三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国合基地应围绕北京高精尖产业、未来产业以及全市重点关切领域开展国际合作,聚焦世界科技前沿,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第七条 国合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满3年且在有效存续期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近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管理制度、人才团队和资金来源,设有国际合作专职人员或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及实施方案,且国际科技合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国合基地分为园区类、研究类、平台类和产业类4类。园区类国合基地为依托科技园区、产业基地建立的国合基地。研究类国合基地为依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医疗机构建立的国合基地。平台类国合基地为依托技术转移机构、孵化器、社会组织等平台载体建立的国合基地。产业类国合基地为依托科技企业建立的国合基地。各类国合基地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及入驻创新主体累计与不少于5家国(境)外科技园区、产业基地、科技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合作机制。
2.依托单位场地规划建设面积或占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万平方米。
3.依托单位及入驻创新主体每年举办、承办的大型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不少于1场或中小型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4.依托单位具备较强的涉外接待能力,接待设施需设置清晰、准确的中英文双语标识,提供中英文双语宣传资料;依托单位及入驻创新主体每年接待来自国(境)外参访团队不少于5次,总接待人数不少于30人次。
5.依托单位配套服务功能完善,能为入驻创新主体提供国际化、专业化服务。
(二)研究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累计与不少于5家重点领域、重点国家(地区)的科技类知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合作机制。
2.依托单位在前沿、交叉领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和独特优势。
3.近5年,依托单位承担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不少于10项,且所承担项目能有效带动北京重点产业领域的发展;或设有国家级或北京市级国际联合科研平台;或设有与国际组织合作共建的科研平台。
4.依托单位具有研发实力较强的国际化研发团队。近5年,聘用(含兼职聘用)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含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不少于5人。
5.依托单位每年举办、承办相关领域高层次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少于5场。
(三)平台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累计与不少于20家国际组织、国(境)外政府机构、产业集群、中介机构、科技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签订合作协议或建立合作机制,及时获取国际科技项目和人才需求等信息,并为入驻国合基地的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2.近5年,依托单位促成5个(含)以上国际技术转移及跨境孵化项目,或推动在京转化落地的国际技术项目已累计获得1亿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或有2个以上在京转化落地国际技术项目已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投入。
3.依托单位每年举办、承办的大型国际创新资源对接活动不少于1场或中小型国际创新资源对接活动不少于10场。
(四)产业类国合基地
1.依托单位为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且认定资格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在认定时可予以优先考虑。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国际业务销售收入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显著增长,不低于当年度本市大中型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同比增速。
4.依托单位与国(境)外企业或科研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研发合作关系,或设立具有一定规模和研发实力的海外研发中心。
5.依托单位具有研发实力较强的国际化研发团队。近5年,聘用(含兼职聘用)经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外国高端人才(含外国优秀青年人才)不少于1人。
第九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每年发布国合基地申报指南并组织国合基地申报。初评阶段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开展评审,形成初步意见。复评阶段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开展论证,明确任务目标,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拟认定名单。认定结果应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个人和组织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国合基地正式认定后,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评价
第十一条 鼓励国合基地通过以下方式拓展国际科技合作深度与广度,更好发挥国合基地示范作用:
(一)挖掘和拓宽国际科技合作渠道,探索国际科技合作模式,建立常态化、深层次国际合作机制。
(二)加强国际联合研发,积极承担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产出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成果。
(三)开展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引进国际科技企业、人才、技术、创投资金等落地北京,增强国际科技合作实效。
(四)举办各类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活动,构建高质量国际科技合作平台,推动北京加快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五)打造开放创新品牌,将国合基地建设为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窗口。
第十二条 国合基地签订重大国际科技合作协议、举办重大国际科技合作活动或取得其他标志性成果时,应在取得成果后1个月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国合基地发生实施方案变更,负责人变更,合作单位调整、退出等重大事项调整时,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国合基地于每年12月底前总结本年度工作,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国合基地综合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 国合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注重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管理。
第十六条 国合基地实行定期评价、动态调整、优胜劣汰。国合基地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后从组织管理、渠道建设、资源集聚、示范引领等维度对国合基地开展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结果为优秀或合格的国合基地保留国合基地资格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国合基地取消资格。
第十七条 国合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资格,取消其3年内申报资格:
(一)伪造申报材料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二)不参加综合评价,或在评价过程中存在不端行为。
(三)存在学术造假、抄袭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科技伦理违规行为。
(四)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五)被司法、行政机关认定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并被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八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市财政科技经费等形式支持国合基地吸引全球创新资源,集聚海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团队,开展国际联合研发、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以及其他国际科技合作相关工作,提升国合基地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九条 鼓励各区结合产业政策、区域政策,根据国合基地建设发展需求,给予房屋租赁、资金支持、信息服务、人才保障等配套支持,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第二十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合基地认定和综合评价结果,通过后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根据国合基地综合评价结果,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合基地申报部市各类科技项目和“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等。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发挥中关村论坛、中关村企业驻海外代表处等平台作用,服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引进来、走出去,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京科发〔2016〕4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