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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顺义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栏目:顺义区 发布时间:2026-03-30

各相关单位:

《顺义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6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顺义区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加快医药健康协同创新行动计划(2024-2026年)》《北京市支持创新医药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和《北京市医疗器械产业提质升级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顺义区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顺义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医药健康领域研发、生产、贸易、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措施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规范安全、绩效评价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对医药健康产业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支持产品技术研发创新

第四条 支持创新药械研发。一类药按照完成二期、三期临床试验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最高1500万元支持;二类药按照完成二期、三期临床试验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获批纳入国家医疗器械创新或优先审批通道的医疗器械取得注册证并落地生产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含体外诊断试剂)并落地生产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最高5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支持外包服务机构聚集发展。支持合同研发组织(CRO)、合同研发生产组织(CDMO)等专业化服务机构发展,按照外包服务机构服务成效给予支持,单个主体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支持口腔材料和器械研发检测。对从事口腔领域高端器械材料、高值医用耗材、人工智能辅助口腔疾病诊断与治疗、生物3D打印等领域的主体,按照实际发生检测费用的5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应用研发。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或产品开发医疗健康辅助监测、检查、诊断、治疗等智能化技术服务及临床器械设备的项目,相关技术或产品上市后按研发投入(除房产、土地)的1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单个主体年度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促进药械成果转化生产

第八条 支持转化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支持专业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根据服务及运营成效,给予单个孵化器或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鼓励药械转化生产。对落地生产且临床推广应用、产业规模化成效突出的药械产品企业,按照产业规模化增长情况给予相应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20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技术成果跨境输出和引进。通过授权引进(License-in)等方式成功引进并实现产品上市的,单品种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医药健康企业通过授权输出(License-out)等方式与跨国企业开展合作。合同签订后,单品种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单个企业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临床急需及罕见病进口药械注册上市。罕见病等临床急需药械的境外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申请的,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相关产品取得注册证并实现首次进口或产业化的,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

支持产品销售和贸易发展

第十二条 壮大医药贸易规模。鼓励开展医药进出口业务,按照主体经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单个企业年度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支持临床急需及罕见病药械进口。对于企业进口临床急需药械产品(含罕见病药品),按照实际发生物流费用100%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支持额度最高5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对首次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共同体(CE)等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相应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药械产品,按照不超过实际注册费用(含海外注册费、检测费等)的30%给予资金支持,给予每款产品最高100万元支持,单个主体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优化服务生态

第十五条 鼓励开展促进医药产业发展交流活动。支持举办与医药健康产业细分领域紧密相关的产品交流、学术论坛、会议会展和创新大赛等不同形式的活动。根据活动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六条 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保障。设立医药产业服务专班,为全区医药企业提供产品研发、检测注册、生产销售、应用场景、融资对接、入院推广等全方位、全生命周期服务保障。鼓励产业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分领域设立医药健康投资基金。推动医药健康领域人才享受公租房、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外籍人员居留许可等便利服务。支持引进领军人才和优秀毕业生在京落户。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药械应用。积极支持推动具有首创性、原创性的创新药械进医保、进医院;鼓励医疗机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购创新药械。

第十八条 本措施的具体申报指南将另行发布,政策执行过程中将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客观、明确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应予公示,公示期满后进行资金拨付。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应按照发布的申报指南按时申报,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顺义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政策支持,取消支持并退还支持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措施实施期间如遇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本区相关政策的变动,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措施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

政策咨询电话:崔老师 69458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