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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平谷区 发布时间:2025-06-0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公司:

《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

 

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决策和建设程序,保障投资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京政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既包括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和准经营性项目,也包括引导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的经营性项目。

本区完善有关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撬动社会资金形成更多有效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统筹平衡、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本区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或者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投资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直接组织建设。对于政府事权范围内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作为项目全部或者部分资本金,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作为直接投资主体或者主体之一组织建设。资本金注入所形成的国有产权,由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投资补助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一定限额或者比例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是指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使用的中长期贷款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内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概算、概外工程审批审核及监督落实等投资综合管理职能。

区财政局履行职责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负责统筹安排年度预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以及职责内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审批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全周期推进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管委会等负责本行业、本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统筹管理、日常协调调度。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项目谋划储备

第八条 各单位对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专项建设规划、行动计划,结合市级部门资金支持导向,加强项目谋划储备。

第九条 区财政局结合项目实施进展和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保障项目规划谋划、前期推进等工作。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纳入区级项目储备库,实施分类动态管理,落实报建审批手续和建设条件。

第三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本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区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情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前应当按照程序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存在新增建筑面积、新增占地面积、争取市级资金的区级政府投资资金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区财政等部门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工程竣工决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北京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式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附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等。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达到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需包括国家及本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

第二十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本市及有关部门和本区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或前期方案设计深度已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以及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简化审批手续,直接审批达到初步设计及概算深度的实施方案。

(三)其他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可简化报批文件和程序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阶段,对必须同步实施的供水、雨水、污水、供电等红线外配套市政工程,原则上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批复。如无法同步批复的,应当由项目单位同步编制实施方案,按照规定履行报审程序,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投用。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概算外费用主要包括工程类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对于增加的工程类费用,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方案;对于增加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由项目单位提供事项明细、合同、成果等文件,报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照程序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章  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编制结算(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区财政局对项目结算(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给予批复。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未履行变更程序且结算超过批复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区审计局组织专项审计,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成本管控

第三十三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成本管控范围。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项目成本管控,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建设规模。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统筹管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含征拆费用)及建成后开办经费、运营成本等支出,综合平衡一次性投资与后续运行刚性需求,实现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

第三十六条 市、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功能建设标准和投资造价应当参照市级清单。

第三十七条 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把控建设规模。科学开展规划选址,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成本。

第三十八条 加强招标清单管理。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与招标清单对标把关,鼓励采取第三方专业技术复核,避免招标清单缺项漏项。

第七章 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定期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行业主管部门、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平谷分局、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等单位根据月报结果、系统预警等信息,及时发现问题,并依职权督促项目单位整改。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本市及本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七)其他违反国家、本市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文件的通知》(京平政发〔2014〕10号)中的《平谷区政府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