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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的通知
栏目:北京市 发布时间:2023-09-11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标技发〔2023〕83号)要求,现就北京地区2023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


  二、申报条件


  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或制造业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已经牵头承担2022年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的制造业企业不得牵头重复申报。


  (二)申报主体(牵头单位)应当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三)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具有实施标准应用的基础设施。


  (四)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五)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应用经验。


  (六)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言筒意赅、逻辑严密,能从标准应用实践方法、实践成效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配图说明。


  (二)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


  (三)每个企业只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四)各申报企业于2023年9月20日前将《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五)区市场监管局对试点项目进行汇总推荐,于2023年9月22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及试点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六)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申报材料择优进行推荐。


  联系人及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陈冬鑫  010-82691740          


  市标准化研究院       于思洋  010-64288560


  附件: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docx

                 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doc

            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docx

            项目推荐汇总表.docx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