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
《平谷区促进宠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平谷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组织部
中共北京市平谷区委宣传部
北京市平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平谷区农业农村局
北京市平谷区商务局
2025年1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平谷区促进宠物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关于培育新兴产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紧抓宠物经济市场蓬勃发展的机遇,充分发挥平谷区资源与区位优势,以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为导向,全力构建以“宠物大健康+宠物服务”为核心引领的宠物经济产业格局。通过集聚高校院所、知名企业及科研人才等优质资源,积极创建宠物友好城市,着力将平谷区打造成为宠物经济创新高地,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登记注册且在平谷区从事与宠物经济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涵盖宠物食品、用品生产,宠物医疗、美容、培训服务、宠物文化娱乐等全产业链各环节。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三条 强化科技创新引领。支持企业自主研发,鼓励校企合作共建宠物大健康高端研发机构,引入院士团队设立院士工作站。围绕宠物基因编辑、临床新技术、药物研发、保健品等关键领域开展原始创新与技术攻关,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一)对于研发费用首次达到500万元的高端制造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连续两年研发费用增长率达10%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达到500万元的高端制造业企业,按照企业较上一年度研发费用增量的10%给予资金支持,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运用基因编辑、克隆等先进技术开展宠物品种优化的高端繁育基地,按其实际研发费用的1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基地年度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动物药发展,对获得一、二、三类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动物药,分别一次性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支持。
(三)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四)对于首次在平谷区认定且未享受平谷区该项政策支持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于非首次在平谷区认定的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项奖励资金按照晋级补差方式执行。
第四条 培育特色产业集群。支持打造综合性宠物经济产业园,聚合营养健康、娱乐休闲、教育培训等全产业链资源,形成贯穿宠物全生命周期的产业集群体系。
(一)对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含)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其中对年度新建投产(开工)、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获评北京市“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三)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用货币、实物出资的,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到位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扶持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挖掘消费新场景。鼓励企业引进或主办宠物主题活动,支持首发经济。依托平谷区农、文、旅等资源优势,开发京郊游产品,释放区域资源价值。
(一)鼓励企业引进和主办音乐节、演唱会、马拉松、露营节、咖啡节、啤酒节、烘焙展等大型文化促消费活动,对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且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给予主办方活动营业收入的10%奖励支持,每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每年支持不超过五个活动。
(二)对在平谷区内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且经济和社会效益突出的文艺首演、电影首映、品牌首秀、行业首展、新品首发“五首”经济活动,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主办方一次性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市场主体利用“平谷区新时代文明实践”平台发布并组织文化惠民活动。对主办方举办票价折扣(需在平台明示原价与折扣价)的演出、展览等,且有一定影响力、活跃度、惠民人次达1000人次以上(活动周期不超过10天)的活动,按其票价让利额度且最高不超过票价的40%给予主办方奖励,单一项目最高支持2万元。单一市场主体年度支持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文旅公司、旅行社等主体,开发销售萌宠游、赏花游、赛事游、冰雪游、康养游、亲子游等京郊微度假产品,让好风景焕发新经济。对在平谷区内住宿1晚及以上、游览不少于3个景区的复合型旅游产品,且年度销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按其销售收入的10%给予销售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奖励不超过五个项目。
(五)对成功引进并在平谷区内举办、且经国际组织机构认证的宠物赛事活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50万元。对成功引进并在平谷区内举办、且经国内权威组织机构认证的宠物赛事活动,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30万元。
(六)对宣传推介平谷区研学和文旅资源且年度宣传费用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审定实际费用的5%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 构建直播电商新业态。支持市场主体建设主题鲜明、特色突出的宠物直播电商园区,整合宠物产业链关键资源,搭建线上线下融合体系。
(一)对新建电商园区(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达3000平方米(含)以上,电商经营企业入驻面积率达60%及以上,且年网络零售额5亿元及以上,投资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照园区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年网络零售额超2000万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水平的批零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拓展宠物友好空间。推动乡村生态资源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打造“一镇一宠物园”新格局,提升乡镇文化吸引力,促进乡村振兴与生态建设协同发展。
鼓励企业新建高品质乡村休闲综合体,对总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自取得开工手续后三年内建成运营,且综合业态超过5种及以上(如戏剧演艺、主题阅读、文创潮玩、非遗体验、水上运动、冰雪运动、低空飞行、特色美食、体育赛事、农事研学、萌宠乐园、中医康养体检等)的产业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5%给予投资主体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年视项目综合效益情况,支持不超过两个项目。
第八条 打造医疗示范标杆。鼓励引进国内外知名宠物医院、异宠专科机构,构建覆盖全品类宠物的一站式诊疗体系。全力打造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高端宠物医院。
(一)优化相关行政审批流程,促进项目落地,对《动物诊疗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经营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核发时间由9个工作日压减至3个工作日。
(二)对符合统一公开标准的宠物医院建设项目平等纳入用地指标申报记录,按标准评分排序分配,整合土地、人才等资源,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
第九条 引领行业新标准。鼓励国内外宠物相关机构落户设点,参与产业标准制定与研发协作,助力宠物经济生态国际化。为公益领养服务主体开放宣传渠道、协调线下资源,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一)鼓励国内外宠物行业相关组织机构、企业及专业机构落户本地或设立代表处。支持其深度参与宠物产业标准制定、技术研发协作与行业规范共建,助力产业提质升级,共同打造国际化、高标准的宠物经济发展生态。
(二)为打造公益领养服务体系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放政务新媒体宣传渠道,协调社区、商圈等线下资源开展领养活动,联合动物保护领域专家团队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条 完善金融扶持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创新金融产品,提供创业贷款,助力宠物企业发展,激发宠物经济活力。
(一)支持设立宠物产业专项发展基金,通过政策扶持与资本运作,重点支持宠物行业初创企业成长、前沿技术研发攻关及本土品牌创新推广。
(二)鼓励金融机构推出“宠物经营贷”“京宠 e 融”“宠乐保”等专项金融产品,重点支持宠物经济相关企业全产业链发展。从初创企业1.6%贴息创业贷到成熟企业5000万贷款,匹配各阶段融资需求。
(三)鼓励青年群体积极投身创业,对资信良好、有具体经营项目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主体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十一条 推进人才引育落地。落实人才政策,大力吸引和培育宠物产业专业人才,为产业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鼓励社会资本创办综合性宠物培训学校,构建“人才供给充足、服务标准规范、人宠关系和谐”的产业新生态,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一)鼓励高层次人才参与申报“汇谷计划”人才评定,推荐符合政策的宠物产业人才办理外埠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才引进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等业务,优秀产业人才可享受平谷区安居体系保障。
(二)对参与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博士后)在平谷期间,按照税前博士后5000元/月、博士研究生3000元/月、硕士研究生20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对由人力社保部门指导或监督的宠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将竞赛结果与技能人才评价标准相衔接,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本措施扶持项目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有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请不符合申报通知规定条件的;
(二)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的;
(三)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四)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的支持政策与平谷区现行有关支持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规定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申报主体在取得本措施的有关支持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政策兑现部门有权停止政策支持,并保留相应的追索权。
第十七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措施由区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